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枣庄市篮球运动协会,简称枣庄篮协。
第二条 枣庄篮协是全市由篮球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的联合组织,是山东省篮球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枣庄篮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与时俱进、锐意创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市篮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以及关心、支持篮球运动的社会各界人士,紧紧围绕每年度市体育工作会议确定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的职能作用,大力推动篮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培养优秀篮球人才,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为构建和谐枣庄促进全民健身及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枣庄篮协主管部门是枣庄市体育局体育总会秘书处,接受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枣庄篮协办公地点设在枣庄市文化西路文化广场山东联邦大厦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枣庄篮协的业务范围
1、通过各种途经宣传篮球运动,积极协助有关业务部门规范和管理该项运动的训练和竞赛工作,指导和策划该项运动的广泛开展,努力促进该项运动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2、关注全省该项运动的发展动态,加强对该项运动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客观评价我市该项运动水平在全省所处的位置,对该项运动发展的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向主管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积极的建议;
3、参与培养、选拔、评议考核该项目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和建议;
4、举办、协办、承办该项目各级各类比赛;
5、指导、帮助和支持全市各行业工会、体协及各区(市) 同类组织进行该项活动的开展;
6、加强与上级及兄弟市同类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7、沟通协调各区(市)、各行业工会、体协同类组织组队参加省或全国性篮球比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枣庄篮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枣庄市篮球运动协会章程》;
2、有加入枣庄篮协的意愿;
3、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按规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4、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决议和有关规定;
2、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并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4、按时缴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枣庄篮协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同意,并报主管单位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组成: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秘书长提名聘任的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下属专项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秘书长提名聘任的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因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选聘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献;
3、市体育局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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