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维护我市篮球比赛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运动员一经报名不得更换,如发现在比赛中擅自更换运动员,冒名顶替则取消该运动员资格,该运动员参赛的场次判负。
第二条,如运动员在大会期间违犯体育道德,在场上或场下做出伤人的粗鲁动作侵犯他人人身,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则取消该队员比赛资格。凡有触犯社会治安条例的,则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伤人者要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如运动队违犯公平竞争原则,私自宴请和贿赂裁判员,一经举报查实,则取消该运动队所取得的成绩,罚没保证金。追回已发奖品奖金。
第四条,无论出于任何情况,教练员、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比赛继续进行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中断超过五分钟,临场裁判有权宣判对方获胜。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给予该队罚款1000-2000元人民币,另停止有关运动员1-3场比赛资格的处罚。
第五条,凡无故弃权,以前取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以后的比赛场次,罚没保证金,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六条,领队、教练员要到职到位,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大会纪律规定,服从判罚,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上场下的管理。
第七条,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场比赛或若干场次的执法裁判资格并建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停止裁判工作。
(1)、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者;
(2)、凡由裁判水平所致,出现错判、漏判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
(3)、凡接受贿赂者。
(4)、饮酒后担任临场执法者。
第八条、裁判员判罚运动员出场或判定一个队罢赛,赛后应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第九条、如出现本规定之外的违纪行为,则由大会组委会根据违纪情况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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