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裁判员(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正、副裁判长、技术代表、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全国性赛会制比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国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
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按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篮联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现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三、中国篮协如选派一级裁判员参加全国性比赛的裁判工作,应事先征得该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同意,或制定名额由地方篮协选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
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五、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的原则:举办全国性比赛,在比赛前至少15天,由中国篮协进行
选派并下发选派的裁判员名单,通知裁判员所在注册管理单位。
(二) 择优的原则:根据比赛的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
职业道德,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 中立的原则:举办全国性篮球比赛,在同等条件下应选派数名中立裁
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四) 回避的原则: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篮球比赛,四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
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裁判员不得执裁有关联关系的运动队比赛。同一名裁判员不得连续三次安排执裁同一支运动队。
(五) 就近的原则:举办全国性篮球比赛,根据比赛重要程度,地理位置、
交通便利等实际情况,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六) 抽签选派的原则:
1. 重要场次比赛的临场裁判员,应通过赛前抽签的办法确定。
2. 凡涉及到参赛队的裁判长、裁判员均不得参加本场比赛抽签工作。
六、全国综合运动会和全国篮球竞赛的裁判员,由中国篮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
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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