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篮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规范篮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5〕第21号令)、《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山东省篮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篮协”)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裁判员应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裁”的准则,为参赛队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对于篮球事业做出长期贡献的裁判员(一级、国家级)设置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四条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市体育职能部门,各行业体协,各市、各高校等认证的篮球协会(以上合并简称市级篮协)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管理工作。山东篮协负责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对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中国篮协对所认证国家级裁判员的管理,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市级篮协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篮球项目二级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经向山东篮协书面申请并经山东篮协认证,可进行二级裁判技术等级审批并有权推荐参加一级晋级考核。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篮球协会,经省级和上级篮协认证后,可负责相应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有关篮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本地区篮球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八条山东篮协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是山东篮协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山东篮协领导下,具体负责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常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技术代表、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山东篮协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条裁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山东篮协裁委会的日常工作。山东篮协青少部是山东篮协裁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市主管部门或同级篮球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原则每单位一人,原裁委会副主任以上人员不占原单位名额),由山东篮协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山东篮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经裁委会换届会三分之二以委员表决同意后生效。裁委会名单由山东篮协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裁委会委员改选时年龄不得超过60岁,年满65岁自动退休(顾问组不受年龄限制)。受过中国篮协或山东篮协二次以上公开处罚(停赛场次达15场以上)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裁委会委员。
第十二条裁委会内设培训组、考核组、规则研讨组、竞赛研讨组、顾问组等(其负责人由山东篮协指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传达并执行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裁判法以及最新的规则解释,研究制定省内的补充规定和特殊规定等。
第十三条各市级篮协应参照本章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篮球协会报备并认证后,向社会公布。该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该委员会应将协会章程、裁委会名单以及认证二级裁判的实施办法,报经山东篮协认证后,方可以进行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裁委会负责所注册裁判员的管理、选派、考核、培训等工作。裁判员执行全省裁判任务,参加山东篮协、地方篮协举办的裁判学习班、培训班,应视同因公出差,并享受相应待遇。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中的表现,属于所在单位和地方篮协(裁委会)对裁判员工作评估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体能测试和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一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考试,并根据国际篮联标准进行体测。
第十六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基本掌握和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篮球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掌握和正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篮球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山东篮协晋升篮球一级裁判员考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由中国篮协规定和执行: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经验,任篮球一级裁判员满两年,经中国篮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具体推选晋升国家级裁判员选拔办法见附件2《山东篮协推选晋升篮球国家级裁判员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国际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由中国篮协规定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二条山东篮协应当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晋级)考试。按照科学合理、择优录用的原则,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并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未经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或上级篮球协会认证,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篮球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五条一级裁判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山东篮协将每年进行一次注册工作,培训合格的一级裁判员方可进行年度注册,注册的裁判员方可执裁山东篮协主办的比赛。
第二十六条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应办理变更注册单位。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篮协备案。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山东篮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裁判员必须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竞赛规程、篮球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具体工作职责规范见附件3《山东篮协裁判员工作职责及规范》。
第二十八条山东篮协根据每年的比赛计划和注册情况,选派技术代表、裁判长及裁判员参加山东篮协主办的各项比赛工作。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见附件3《山东篮协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全省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山东篮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由省体育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条在山东篮协注册的裁判员应邀参加非山东篮协举办的跨省市、跨行业赛事的裁判工作,必须报山东篮协裁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山东篮协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每年不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裁判员培训班,对国家级、一级裁判员进行理论、英语、身体素质的培训和测验。
第三十二条山东篮协将有计划地邀请国内专家来我省讲课,举办培训班。被派遣担任重要国内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在比赛结束后,应立即将执裁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告山东篮协青少部,山东篮协根据工作计划,将安排相关的裁判员在培训班上作专题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市体育局、地方篮协应根据各自的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具体情况,开展裁判员培训工作。
第五章退休裁判员和荣誉裁判员
第三十四条年满50周岁的不再担任裁判工作。如工作需要,国家级裁判员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5周岁且体能测试、规则理论考核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荣誉裁判员
对于篮球事业做出长期贡献的一级裁判员,可以申报荣誉裁判称号。山东篮协将每两年进行一次荣誉裁判员的推荐工作,具体申报办法见附件4《中国篮协申报荣誉裁判员实施细则》。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篮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篮球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裁;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篮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各级篮协应对其所管理的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至少每两年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向山东篮协推荐参加高级别的晋升考试或重点使用。
第三十九条各赛区根据竞赛规程中对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评选条件和要求,可评选出2—6名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
第四十条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表现不好的国家级、一级裁判员,所属地方体育局(地方篮协)可给予批评、警告,或提交山东篮协裁委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山东篮协和各地方篮协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裁判员所在注册单位相关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篮协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违纪行为;在同一比赛中已受到一次警告的裁判员。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山东篮协认定有收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或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等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各市体育主管部门、裁判员相应级别管理部门(地方篮协)应当依据《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篮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篮协晋升篮球一级裁判员考试实施细则
2.山东篮协推选晋升篮球国家级裁判员实施细
3.山东篮协裁判员工作职责及规范
4.山东篮协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5.山东篮协申报荣誉裁判员实施细则
6.山东篮协晋升一级裁判员申请表
7.山东篮协晋升国家级裁判员申请表
8.中国篮协荣誉裁判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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