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裁判员(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技术代表、正、副裁判长、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针对全省赛会制比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省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国家级、一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二、在省内举办的全国性体育竞赛,中国篮协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现役国家级、一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三、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举办全省性比赛,在比赛前至少10天,由山东篮协进行选派并下发选派裁判员名单,通知裁判员所在注册管理单位。
(二)择优的原则:根据比赛的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中立的原则:举办全省性篮球比赛,在同等条件下应选派数名中立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四)回避的原则: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篮球比赛,四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裁判员不得执裁有关联关系的运动队比赛。同一名裁判员不得连续三次安排执裁同一支运动队。
(五)就近的原则:举办全省性篮球比赛,根据比赛重要程度,地理位置、交通便利等实际情况,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六)抽签选派的原则:
1.重要场次比赛的临场裁判员,应通过赛前抽签的办法确定。
2、凡与参赛队有关联关系的裁判员,不得参加本场比赛抽签工作。
四、全省篮球竞赛的裁判员,由山东篮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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